法规是否违宪或违法需要调查研究,需要听取制定机关意见,需要作出裁决,这不是数天时间就可以完成的,因此需要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才能胜任。
鉴于现有文献对之讨论较多,此处不再赘述。[12] 这些规定构成行政程序规范的重要渊源。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虽然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公民超过50元的罚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法律应当鼓励现场执法人员直接决定。这一条规定的批准主体很不明确,根本无法让人辨识哪一层级的负责人。行政机关内部的职权分工是与行政官僚制天然相伴的,行政人员的回避是一项比较普遍而相对悠久的制度,而外部人员参与评议、评审则是各国晚近的一个共同趋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还需要说明的是,内部程序的概念是相对于行政行为程序而言的,有行政程序就有内部行政程序。[31]《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4年)第34条。
当事人不但无法事先知道哪些专家参与其事,甚至事后都无从知道。(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虽然法律把行政职权授给一个个行政机关,但不是行政机关内的所有公务员都有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资格。[20]依据该法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也是通篇把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授予人民警察,而不是公安机关。除非另有规定,专家委员会应当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哪怕是研究行政程序法的专著,论及内部程序的篇幅也只寥寥数行。现场执法人员直接决定,也因之不同。
判决书同时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而且执勤交警本人没有提出处罚申请。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部程序,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29] 该司法解释暗示,只有下级行政机关不予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以致阻断了行政程序的进行,下级行政机关才承担独立的责任。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一)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区分现代行政是个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以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关系为主轴的复杂过程。在此视角下,我们可以把包含当事人参与的程序称为外部行政程序,而把没有当事人参与的程序称为内部行政程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所购买的材料系假冒伪劣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原告做出没收假冒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一 内部行政程序概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上并不陌生,但似乎从未被精确界定,内部行政程序的意义也很少得到申述。
在描述内部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之前,本文将简略地讨论内部行政程序的概念,以及法律规制内部行政程序的意义和途径。具体行政决定中的专家参与,多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有的认为,上级机关的批准行为只是一个内部程序。但是,下级行政机关的参与也可能会拖延行政过程,模糊行政责任。
行政的结果不但取决于相关法律和事实,也取决于谁来调查、谁做决定等内部程序。[16] 从1990年代初开始,许多地方和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总的来说,行政执法专用印章大大简化了印章使用的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增强了承办人员或者承办机构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对于经上级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互相冲突。例如,《测绘法》(2002年修订)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7]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蕉行初字第27号。同时,专家知识也可能偏狭,需要注意专家组成的平衡性。
[36]更早的规定是2003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本文的讨论作为一个制度建设的个案,也例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中国问题意识和研究中国问题时的规范描述方法。
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不公开专家名单,甚至对专家名单严加保密。《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一场模拟法庭辩论》,《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尤其是涉及同学、同事、同行关系的,其范围有待法律具体规定。《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法律规制既要考虑促进行政理性和公正,也要考虑保持行政的灵活性。[2]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在评审、评定程序中,必须形成多数意见。鉴于现有文献对之讨论较多,此处不再赘述。
[12] 这些规定构成行政程序规范的重要渊源。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虽然依照《行政处罚法》,对公民超过50元的罚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法律应当鼓励现场执法人员直接决定。
这一条规定的批准主体很不明确,根本无法让人辨识哪一层级的负责人。行政机关内部的职权分工是与行政官僚制天然相伴的,行政人员的回避是一项比较普遍而相对悠久的制度,而外部人员参与评议、评审则是各国晚近的一个共同趋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还需要说明的是,内部程序的概念是相对于行政行为程序而言的,有行政程序就有内部行政程序。
[17](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中国很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 通过决议的有效票数。
一般来说,公开是对专家参与的最好监督,但有时保密似乎也是必要的。实践中的多个案件,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西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行政复议案[37],都对专家参与程序提出了严肃的诘问。
《发审委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国务院法制办保管,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批准使用。